如今很多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仍然在崗位上發揮著余熱。如何妥善認定這類勞動者的用工關系、更好地保障超齡勞動者的權益,是目前勞動法司法實踐關注的焦點之一。即墨法院民一庭通過一起案例帶您了解相關法律規定。
王某的母親李某于1967年6月出生,于2014年8月入職某飯店從事勤雜工工作,工資約定為每月3000元,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社會保險。2017年6月李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仍在某飯店繼續提供勞動。2022年9月,李某在下班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后于當日去世,李某尚未領取養老待遇。2022年12月,王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母親李某與某飯店自2014年8月1日至2022年9月2日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未予受理,王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其母親李某與某飯店自2014年8月至2022年9月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李某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但并未享受退休待遇,其與飯店之間是構成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結合王某提交的證據,能夠證實李某生前受某飯店管理并從事飯店安排的有報酬的工作,該勞動是飯店業務的組成部分,雙方之間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特征,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非用人單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應當終止勞動關系?!渡鐣kU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李某于2017年6月1日年滿50周歲,因其在入職某飯店之前并未繳納過社會保險,即使飯店自2014年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至李某達到退休年齡因繳納期限未滿15年,仍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故某飯店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并非李某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原因。因此,至2017年6月1日,李某與某飯店之間的勞動關系終止。綜上,法院判決李某生前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7年6月1日與飯店存在勞動關系,駁回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后,王某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規,均是對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作出規定,二者是補充與完善的關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對于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應僅對勞動者年齡標準作形式審查,而應具體審查勞動者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原因是否與用人單位有關。具體應區分兩種情形:其一,如果勞動者非因用人單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享有勞動關系終止的權利,此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的是勞務關系;其二,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就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以勞動者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此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的是勞動關系。本案中,李某因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未繳納社保滿15年,屬于“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非用人單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應當終止勞動關系。”規定的情形,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依法依規繳納社保才能更好地享受社會保險制度給予的保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當勞動者年老、生病、生育、工傷或者失業時,將得到相應的保障。對勞動者而言,繳了養老保險,退休后可以領取養老金;失業時滿足條件可以領取失業金等等。對用人單位來說,依法繳費其實也是為用人單位提供了一道保障,比如在工傷保險方面,依法繳納工傷保險的單位在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規定的醫療費用、工傷待遇等,降低了用人單位的工傷支出風險。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盡的義務,只要存在勞動關系,就要依法參保,才能享受相應的權益與保障。文/通訊員 安睿 信網記者 趙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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